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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供給父母魚翅、鮑魚,是否構成遺棄罪?
依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故欲構成本罪,仍須具備遺棄之故意、遺棄之行為,及對於被害人為直系尊親屬並且無自救能力之人有所認識(請參照第三題)。 按題旨,若已供應父母生存基本所需之扶育,僅是不供給父母魚翅、鮑魚等額外奢侈物質生活,仍不構成遺棄行為之定義,且父母根本非無自救能力之人,故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遺棄罪。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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