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誣告罪
誣告罪之行刑期期間多久?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刑期期間依照下述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為三十年。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刑期期間依照下述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為十五年。 第八十四條(行刑權之時效期間)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三讀通過條文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