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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假釋?應符合那些要件?

所謂假釋係指受刑人受徒刑之執行未屆滿出獄刑期,而具備了法定要件,提前許其出獄,如果出獄後表現良好,在其所餘刑期或特定期間內,未經撤銷者,則該尚未執行之剩餘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假釋之要件依刑法第七十七條分析可分為:
(一)實質要件:具有悛悔實據。所謂實據,監獄方面於執行中,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規定分別切實考察,就其作業、操作、實任分數等考評結果等核定,不能憑空認定。
(二)形式要件:
1、須受徒刑的宣告與執行。
2、須刑之執行逾法定期間: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此項期間,是由判決確定在押執行日起算,又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無期徒刑裁判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三)程序要件:須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經核可後方得假釋。

94年02月02日修正刑法建立重罪三犯及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治療無效果者不得假釋之制度:
(一)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殺人、強盜、海盜、擄人勒贖等罪)的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即第三犯)。
(二)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於執行有期徒刑期間接受治療後,經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不得假釋:修正第74條第2項增列不得假釋之規定: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