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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係沒收那些東西?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法令禁止私人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行使之物,如爆裂物、軍用槍砲、鴉片、嗎啡及其代用品,或偽造、變造之通用幣券等。此係為維護社會之安寧秩序與善良風俗,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之。
(二)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例如用以殺人之刀,準備用來毒人之毒藥。此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所以倘該物之所有權已移轉於他人,即非屬犯人所有,不得宣告沒收。
(三)因犯罪所得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須屬於犯人所有,或刑法分則有沒收之特別規定者始得宣告沒收。所以犯罪所得之贓物屬被害人所有,自不得以其為犯罪所得之物而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