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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形得施以強制營養?
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而有生命之危險者,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此處之「得」並非裁量之意,而是指經勸告,認定危及生命後,授予醫師強制營養之權力。
發佈日期:0000-00-00
延伸閱讀:
何人得接見受刑人?其次數和時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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