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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分手正妹擦眼淚 運將被告妨害自由〈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聞:
來源:2019/11/24 自由時報

某貨車司機深夜騎車,發現正妹小圓(化名)獨自在台南郊區邊走邊哭,他問小圓需不需要幫忙?小圓泣而不答,司機於是幫她擦眼淚,摸頭、擁抱安撫,原來小圓當時跟男友吵架,賭氣出門,結果雞婆的司機剛好神助攻,小圓立刻傳了訊息向男友求救,「歐買尬,他一直摸我臉」,事後還提告妨害自由,台南高分院以強制未遂判該司機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

去年10月某天晚上快11點,該司機騎車在台南郊區看見小圓獨自邊走邊哭,停車問她需不需要幫忙,遭到拒絕。該司機聲稱,他騎車離開後,擔心小圓想不開或有危險,不久又掉頭,小圓淚訴與男友分手,他才握住小圓的手,幫她擦眼淚。

司機接著抱住小圓的頭,她掙扎推離司機,司機又問小圓要不要到哪裡散心?或是載她回家?小圓都沒有回答,自顧自的滑手機,沒想到卻是找男友求救,發訊「歐買尬,他一直摸我的臉好可怕!要強拉我上車」男友秒衝到現場載小圓離開。

事後小圓對該司機提告妨害自由,台南地院認為,該司機迫使小圓做沒有義務的事,是強制罪既遂,判處拘役50天,但司機認為,自己是雞婆個性,抱小圓、擦眼淚及握手都是為了安慰小圓,且沒有強拉小圓上車,如果小圓要呼救,附近250公尺處就有夜市,但法官認為當時夜市幾乎要打烊,不採信司機說詞,司機不服,提起上訴。

高分院法官則認為,如果該司機是用「不法腕力」也就是以強暴、脅迫的手段要小圓做沒有義務的事,那小圓也許就無法傳訊息給男友求救,而且,司機在事後也取得小圓的原諒,與小圓和解,因此認為司機是強制未遂犯,改判拘役20天,可以易科罰金。

(新聞來源:點此

enlightened法律教室:

看到在路旁哭泣的人,是你會怎麼做?關懷身邊的人的習慣從小深根在我們的教育,那怕是雞婆,只要多一點關心可能就少一點悲劇,但若是關懷者心懷不軌而另有所圖的關心,當事人多一分警戒也不全然是壞事。

什麼,強制罪?

強制罪是屬於妨礙自由罪章,其構成要件除了行為人主觀上要有犯意外尚要符合兩大要件,分別為:

一、使用手段

施用手段使他人違反自己意願去行事,其中強暴及脅迫兩種型態的作為是強制罪最常用的手段,只要有影響他人意志而使其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皆屬之。

二、行為結果

行為人施行手段、方法後,產生使人被迫作為或不作為情狀,而導致他因此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之結果。

三、除了以上兩點外,還須討論有無實質違法性的問題,換句話說就是需考量行為與目的間有無侵害到法益的問題。

舉例:

A要自殺,B去救他,雖違反A的意願但因為B的行為無侵害A的身體、生命法益,其行為欠缺違法性,因此無觸法疑慮。

檢視本件新聞

原審認為該司機以強暴手段去「抱她」、「有摸她的臉」有使正妹小圓(下稱被害者)行無義務之事的情狀,雖然該司機尚有強拉被害者上車行為,但該行為被判定強制罪未遂,不過無礙前行為已達強制罪構成要件,前行為仍以強制罪論處。

在上訴後,二審認為該司機雖有以手抱被害者頭部、以手碰觸被害者頭部、摸臉部又以手拉被害者的手,要其上車…等等之行為,但被害人尚可迴避、拒絕、向男友求救,可見該司機侵犯正妹小圓自由之強度,雖屬不法腕力之實行,但尚未達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結果,加上雙方已達成和解,最後二審判該司機強制未遂罪改判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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