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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性交易未「完成」 年紀定罪

阿文在某個網路聊天留言版找到一則留言訊息,留言內容為:「您的最佳夜情人─來電09xx……─價格來電談」,看也知道是所謂的「援交」。阿文從來沒有援交過,卻有想要嚐試一次的念頭,血氣方剛加上好奇心驅使下,打了電話,也約好了交易時間地點,錢也先匯給對方了。不過在這期間出了意外狀況,援交女〝不幸〞被警察抓到了。

援交女在證詞中提到她是因為與阿文相約,才會在那邊出現的。阿文也因此接到警察局來的電話,要他前往作證。阿文不知該不該去,因為他確實和這位援交女友交易實情,雖然沒有「完成」,但也有可能吃上官司,此時他只能在原地乾著急,不知如何是好……

以阿文的狀況,如果援交女為18歲以上成年人,在沒有完成交易的情況下,應該是吃不上官司的。以現行法律偏向「罰娼不罰嫖」的情況下,除非證據確鑿,阿文與援交女之間的交易內容曝光(例:兩個小時多少錢、在哪個賓館○○),不然要吃上官司的機率很低的。而利用網路聊天釣魚的方式來抓援交客的警察,就是抓準會留下「聊天訊息」的證據來定罪的。

另一種狀況,倘諾對方是未滿18歲之人,那就有罪了。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及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有輕重不等的處罰規定,而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又有未遂的處罰規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未滿十八則是以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處理。
最後,關於證人的部分,對方是以電話告知阿文前往作證,在慎重原則下,阿文可以要求警察局發正式公文通知您,因為正式公文上會記載您是以什麼身分到案說明的。是「犯罪嫌疑人」或只是「關係人」。確定了您在本案的身分,才能判斷上警察局或法院後應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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