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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一)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身體、自由、生命或財產受損害之「人民」可請求賠償。人民一詞解釋上,包括自然人(即一般之民眾)及法人(如公司、財團、社團)在內。資格上亦無限制,故原則上包括公務人員。學理上亦肯定包括自治團體(如台中市)在內,故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違法損害其權利時也可請求賠償,但於例外情形,如依法受監督之事項,則不在適用之列。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371判決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人民」乃指應受公權力支配之一般人民,至於特別權力關係與國家基於主權之作用,對其管轄所及之一般人民行使公權力,與人民發生一般關係者不同。因此認為軍人非一般人民,其因公死亡,既有軍人撫恤條例及其他因其特殊身分制定之法令,可對其遺族加以撫恤或補償,自無國賠法之適用。   (二)又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係指被害人,而被害人死亡時,因適用民法規定(國賠法第五條),所以下列之人可請求賠償: 1.為被害人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民法第192條第1項)。 2.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該第三人(民法第192條第2項)。 3.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9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