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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更落實地方自治權
  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機關之監督範圍 地方自治機關之行政事項包括中央機關委辦事項及地方自治事項,從學理言,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機關之監督範圍,應區分為: 對委辦事項可為合法性及妥當性監督。 但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因倘中央機關對地方機關之自治事項也可為是否妥當之監督,則地方自治權將名存實亡。   行政機關可否為訴願人提起訴願 舊訴願法之規定,中央機關對委辦及自治事項之監督措施,地方自治機關皆不可以提起訴願,僅於地方機關立於與人民同一性質之地位,而受行政處分時,方可對該行政處分提出訴願。但新訴願法對於自治事項之監督措施中,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監督措施,則允許地方機關對之提起訴願,此修正使得地方自治權更為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