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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告知人民不服之救濟方法教示制度
  於學理上,認為加強告知人民不服之救濟方法,乃法治國中保障人民權利之正當行政程序之必要內涵,倘若行政機關違反此一義務,則應產生一定之法律效果,即人民行政救濟之不服期間產生延長之效果。但是在以前舊訴願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雖有教示制度之規定,但無違反效力之規定,故當時實務上認為乃是訓示性規定,違反此規定並無法律效果產生。而於新訴願法則明確規定違反時之法律效果,如新訴願法第九十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九十一條則規定,錯誤教示之處置及效果;第九十二條則規定,教示期間錯誤之更正及救濟,亦即救濟期間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如未更正則救濟期間延長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