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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及訴訟種類
  行政訴訟係指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或公法上爭議,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得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之方法。   訴訟種類依行政訴訴法第三條規定,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惟依同法第二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及第九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第十條規定「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故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種類至少有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公益訴訟、選舉訴訟,且基於保護人民權利之觀點,此五種訴訟種類僅為例示規定,其他之公法爭議亦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