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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開罰單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在行政機關所擁有各種行為形式中最普通的一種叫做行政處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所下的定義,「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一般認為,警察開罰單之行為,係屬行政處分。而此種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稱之為「行政罰」。所以警察開罰單之行為,可稱之為裁罰性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