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段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所以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考照包括下列情形:
1.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
2.汽車違規超載,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3.駕駛汽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等類似之管制藥品者。或前經測試檢定有上述情形,經吊扣駕照,而於吊扣駕照期間再有相同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或是拒絕檢測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4.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第三十七條所列各罪(如故意殺人、搶劫等)之一,經法院判處罰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
5.汽車駕駛人平交道違規,因而肇事者。
6.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或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
7.汽車駕駛人肇事逃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