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中侵害專利之刑罰條文,自九十二年三月卅一日廢止
侵害專利權之刑責存廢問題,行政院終於核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對於目前侵害專利之刑事糾紛案件,終於獲得解套了,爾後侵害專利之案件,將完全回歸由民事訴訟程序去解決,檢察官也不再受理專利侵權案。
專利侵害是否予以刑事制裁,按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61條規定得由各國自行決定。在九十年十月以前,我國專利法規定凡侵害專利權者,包括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均有刑事責任,惟多年實務運作下來,卻造成權利人利用刑罰規定,藉檢察官之偵查權,打擊競爭對手,對其財產施以搜索、扣押,造成競爭對手營業上及名譽上無法彌補之傷害。因此,產業界屢有廢除專利刑事責任的建議,於九十年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中,智財權除罪化,更是業界的共識意見。繼而於九十年十月的專利法修正案中,立法院刪除了侵害技術層次較高之發明專利的刑事責任,但仍保留侵害技術層次較低之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的刑事責任,以致產生輕重失衡不合理現象,再加上新型專利將改採形式審查,為能兼顧立法價值的一致性,立法院再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三讀通過新修正之專利法,將侵害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的刑事責任均予廢除,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明令修正公布。因本次專利法為全盤修正,多項修正涉及專利制度之重大變革,俟相關配套措施完成後,經濟部才會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惟自新法公布以來,各界相當關心新法的施行日期,尤其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官對於新法何時施行?涉及認事用法及司法審理的問題,如新法施行後,裁判中之案件可為免訴判決,偵查中之案件可為不起訴處分,涉及人民之訴訟權益及司法審判實務作業極大,新法究何時施行已造成司法審理實務上之困擾。因此,行政院基於司法的安定性及刑罰刪除條文先施行,並不影響專利制度的運作,而核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專利法」刪除現行之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發佈日期:200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