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的判斷,以鱷魚牌為例
在服飾業,鱷魚這商標應屬消費者所普遍認識,較著名者有二,一是「LACOSTE」其商標之鱷魚向右;一是「Crocodile」其商標之鱷魚向左。本案據爭商標為「Crocodile」,系爭商標為「酷魚及其向左的鱷魚圖樣」,其所爭議的法條為舊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申請人係由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或授權人之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及第十二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經濟部認為系爭商標違反上述條文,故不准其註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既已明白認定「系爭商標圖形,其外型加框,雖體型較為肥大,然其鱷魚造型則一;再該商標之中文『酷魚』、英文『CORHEA』與據以異議之商標『鱷魚』之閩南語讀音,亦屬近似」,其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拘束,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或連貫唱呼之際,客觀上難謂無使商品購買者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敗訴。(請參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訴字第1438號)
附帶一提,上述舊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及第十二款,新商標法規定於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並有微幅修正,請自行參照新條文。(有關商標圖樣,請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3年度商標行政爭訟案例彙編)
發佈日期:200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