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租用影片,可否拷貝一份供自己使用?
影片屬於著作權所保障之視聽著作,又拷貝係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之重製行為,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重製之權利。
租用影片觀賞,將光碟放置電腦或影音光碟機中,打開電源會顯現畫面,一旦電腦或影音光碟機關掉電源,那些畫面內容將會消失,係屬於著作權法的「暫時性重製」,是不罰的,但若欲拷貝一份,則非屬暫時性重製,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將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租用人僅拷貝一份供己用,在著作權法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法前之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反面解釋,重製份數少於五份或是侵害金額未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不罰,即租用人為自己使用而重製一份不違法。
惟修法後,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申言之,不論侵權人之意圖是否營利和重製之量多寡,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拷貝(重製)他人著作,依前開第九十一條規定論處。
除非侵害人能證實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是有著作權法第四節第四款合理使用情形,始可免責。
發佈日期:2005-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