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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遭債務人異議,債權人如何維護權利?
  若債務人於法定期間提出支付命令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法院會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此後,約一個月左右,法院會通知債權人補繳訴訟規費,債權人須在法院規定之期日內補繳並陳報予法院,否則法院將以裁定駁回該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參照)。   當債權人依法陳報後,法院將另通知雙方開庭日期,雙方之爭議即依民事訴訟法程序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決,以定紛息爭。倘若債權人未遵照法院之指示補繳費用而遭駁回,因該駁回裁定並無實體確定力,日後債權人覺得有必要時,仍得再次聲請支付命令或逕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