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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未遭異議,其效力如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亦即債務人若未於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可確定,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好像雙方打了一場官司,並已獲得法院勝訴判決確定一般。此際,債權人所執有之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即屬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依據此等執行名義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