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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能夠調解之事件有哪些?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辦理調解事件之範圍,包括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所稱民事事件,除法律規定不得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事件(如三七五租約爭議),或其性質不得透過調解方式處理者(如收養之認可)外,並無限制;而刑事部分,只限於告訴乃論案件(如車禍致傷事件),非告訴乃論事件,則不得透過調解程序解決。例如車禍事造成被害人受傷,其民事損害賠償得經由調解解決,過失傷害罪因屬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罪,亦得循調解解決,但若造成被害人死亡,雖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得聲請調解,過失致死罪則因非屬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罪,而無法經由調解委員會解決全部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