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其他話題 >鄉鎮市調解
調解書為何須經法院審核?未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效力為何?

按鄉鎮調解委員會所做成之民事調解書送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者,其中命對方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參照),惟調解委員參與調解,其調解結論是否合法適當,有無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法律關係是否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內容是否合法、具體、可能、確定、是否違背不得處罰當事人規定,須由法院加以審認之。

故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法院因調解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而未經法院核定之調解內容者,亦具有私法上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二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