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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
刑事被告委託律師為辯護人,被告應否到場?
被告於刑事程序負有到場義務。故即使刑事被告委託律師為辯護人,無論於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被告受合法通知或傳喚後必須到場接受訊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五條)
此因為被告到場通常是審判程序合法進行的前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而且法官或檢察官才能藉此獲致直接印象,也才能進行對質。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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