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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未妥善留存,得如何查詢?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因此,三年內寄件人均得向寄送之郵局查詢。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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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未能順利寄達收件人,應如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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