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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未能順利寄達收件人,應如何補救?
  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因此如存證信函未能順利寄達收件人,可依民法第九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將存證信函之內容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