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第1條、第10條和第11條是臺灣居民在大陸購置不動產需要遵守的重要法律規範。該規定就不動產購置的類型、流程等均設置限制性規範:
(一)不動產購置類型
首先,臺灣人在大陸購置不動產分為自用和非自用兩種類型區別對待,臺灣人在大陸只能購買自用的不動產,而不能購買非自用的房地產。其次,對自用的房地產也有限制,《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第10條規定: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隨後,各地區相繼出臺了地方政策對“一定面積”作出解釋,如北京市目前規定港澳臺居民“暫定只能購買一套住宅”。不過目前各地對臺灣人購買二手房的限制還比較少,購置二手房不失為很好的選擇。
(二)購房流程
在購房流程上,新房和二手房會存在一些差異,分述如下:
(1)購買新房
購買新房需要區分為三個步驟辦理,一是準備材料,此處所指材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處頒發的通行證或臺胞證、婚姻證明(即戶籍謄本),若買方是委託他人處理買房事宜則需提供委託公證書,程式具體參照戶籍謄本的公證;B、若買方在國內結婚登記的,則結婚證明無需到臺灣再進行公證;二是簽訂買房合同。三是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2)購買二手房
購買二手房則一般需要區分為四項步驟依次辦理:一是買賣雙方與經紀公司簽署買賣合同;二是買方到涉外審批辦公室進行審批;三是買賣雙方提交過戶相關資料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四是領取房屋產權證,完成購房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