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向大陸銀行貸款(授信條件如何)?
受大陸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的委託,國家開發銀行、華夏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三家銀行專司從事台資企業信貸業務。台商向這三家銀行申請貸款的條件如下:
(一)國家開發銀行向台資企業放貸的信貸條件
根據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與國家開發銀行公佈的《台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的規定,國家開發銀行向台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條件包括:
(1)發放貸款的領域與對象:國家開發銀行發放貸款的對像是臺商在大陸註冊的合作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的臺商投資區以及經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海峽兩岸科技工業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而發放貸款的領域是能源、交通、電子、原材料、農業等產業項目和園區建設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特別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適應國際市場需要的出口基地建設項目;資源開發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有利於促進西部大開發、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崛起等區域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項目;國臺辦及開發銀行認為需要支援的項目。(第四條、第五條)
(2)貸款品種與利率:開發銀行台資企業貸款分為中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幣種分為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公佈的利率政策執行。(第六條)
(3)貸款申請:台資企業提供申請貸款的相關材料一式三份報所在地省級臺辦,省級臺辦審核後報國臺辦;大型台資企業集團可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國臺辦。有關檔和材料同時抄報台資企業所在地開發銀行分行(含開發銀行總行營業部)。(第七條)
(4)貸款審核:國臺辦對所報貸款申請項目進行初步審核,將核準的項目以國臺辦經濟局公函形式推薦到開發銀行業務發展局;開發銀行業務發展局負責將國臺辦推薦的貸款項目通知總行相關部門和開發銀行分行,對台資企業和貸款項目進行信用和債項評審;開發銀行貸款評審採用“信用評審與債項評審分離,信用評審先行”的二元評審方式。開發銀行分別對台資企業的企業法人和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符合條件的可以承諾貸款;按照開發銀行現行評審管理辦法,申貸額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由總行決策;申貸額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由開發銀行分行評審決策。(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二)華夏銀行向台資企業放貸的信貸條件
根據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與華夏銀行公佈的《共同推動台資企業授信業務操作流程》的規定,華夏銀行向台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條件包括:
(1)授信對象:臺商在大陸註冊的合作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第三條);
(2)授信範圍:高科技、通訊、能源、原材料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企業;貿易流通企業的融資結算業務;有利於環境保護和資源迴圈節能開發的建設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工業類中小企業;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的投資項目與其他農業投資項目,以及台灣地區農民到大陸投資的種養植業項目;其他符合和體現國家對臺政策、國家產業與區域發展政策的項目以及國家法律法規鼓勵投資類項目(第四條);
(3)授信品種:華夏銀行台資企業授信品種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銀行匯票承兌、信用證、貼現、貿易融資等,並提供銀團貸款、委託貸款、銀企直聯等其他金融服務產品,在操作和審批程式上優先處理。授信幣種分為人民幣和外幣,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公佈的利率政策執行(第五條);
(4)授信專案申請:台資企業將申請授信的相關材料一式三份,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三者以下統稱省級臺辦),申請材料省級臺辦留存一份,報送國臺辦一份,轉交企業所在地華夏銀行一份(第七條);
(5)授信專案審查:省級臺辦、 國臺辦對所報授信申請項目進行初步審核(確認企業台資性質、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等)。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下的授信申請項目,直接由省級臺辦進行審核,省級臺辦將核準項目的推薦函(一式兩份)提交國臺辦經濟局,國臺辦經濟局存檔備案一份,轉交華夏銀行總行公司業務部一份;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授信申請項目,省臺辦將核準後的項目報國臺辦復審,國臺辦經濟局將核準項目以局函形式推薦到華夏銀行總行公司業務部;華夏銀行總行公司業務部負責將國臺辦經濟局推薦的授信項目通知相關分行公司業務部;華夏銀行分行公司業務部在接到通知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與相關台資企業進行聯繫,並儘快安排經營單位進行授信調查;對台資企業授信項目的審批按照華夏銀行現行授權管理制度執行,在分行授信許可權內的項目,由華夏銀行分行審批;超分行許可權的項目,上報總行審批(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中國進出口銀行則向台資企業提供相應的進出口貿易信用貸款,其申請貸款的條件與程式則需要按照中國進出口銀行的相關華夏銀行信貸準入政策和規章制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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