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的規定:「(第一項)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第二項)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本條規定中,關於第一項的「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及第二項的「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該如何解釋?說明如下:
首先,「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的解釋,可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第2條的規定。再者,所謂「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是指被保險人的「眷屬」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的「眷屬」為「四人」時,因為只以「三口」計算,所以一般會說,被保險人的「第四個眷屬」免繳健保費。
最後,關於健保費的計算,大家可以參考健保局的網站,有提供相關計算的機制讓大家試算。
健保局網站:http://www.nhi.gov.tw/
各類保險費的繳納與計算:http://www.nhi.gov.tw/menu.aspx?menu=18&menu_id=679
●健保法第10條,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第一類至第三類為: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眷屬〞的解釋,規定如下: 1、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2、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3、被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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