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告母親,只因一巴掌(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台北市廿六歲方姓女子,不滿母親斥責她刷爆信用卡而出言頂撞;方母在盛怒下打了她一個耳光,事後,方女持驗傷單指控。方母感嘆說,女兒沒有工作,又患精神疾病,心情不好就大肆購物,一連用附卡刷爆她兩、三張信用卡,金額十幾萬元,讓她不知如何是好。警方試圖當和事佬,希望方女撤銷告訴,畢竟有養育之恩;方女絲毫不為所動,反質疑母親怎可打人,堅持告到底,警方只好將方母依傷害罪嫌函送台北地檢署。
法律教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因方姓女子母親是因為方姓女子一連用附卡刷爆她兩、三張信用卡又出言頂撞一氣之下才出手打方姓女子。因此方姓女子母親應符合義憤之要件,亦即其所觸犯者應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義憤傷害罪,應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所謂義憤是指於他人實施不義行為時,忍無可忍而作出行為。
又即便方姓女子母親之行為不符合義憤之要件,法官仍可斟酌犯罪之動機等酌減其刑期甚至宣判緩刑。
發佈日期:2007-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