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董事均辭職時,應有臨時管理人〈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據報載某上市建設公司,董事長及董事全體請辭,致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以該公司之總經理為臨時管理人。 法律教室: 按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因此公司若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為免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民國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時,將增定得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以茲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