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股權之爭,法院判決三僑敗訴,三僑所購得股票需返還台灣崇廣〈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台灣崇廣公司與三僑實業公司有關太平洋SOGO百貨公司股票所有權之爭,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三僑實業敗訴,除判定三僑實業與台灣崇廣總經理之間的買賣關係不存在之外,三僑實業所購得的太平洋SOGOE股票,還需返還台灣崇廣,全案還可上訴。這起SOGO股權爭奪戰的民事訴訟,緣於總經理未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即以台灣崇廣公司代表人名義,與三僑實業簽訂買賣契約。
法律教室:
依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而且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倘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述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故今台灣崇廣總經理出售公司主要部分財產並非其職務或經授權之工作內容,既未經董事會之決議提出,亦未經股東會之同意,則台灣崇廣總經理與三僑實業所簽訂之股票買賣契約對台灣崇廣公司而言,應屬效力未定,今台灣崇廣公司既不承認該契約,則契約不生效力,因此法院應判定三僑實業與台灣崇廣總經理之間的買賣關係不存在,三僑實業所購得的太平洋SOGO股票1120萬股,需返還台灣崇廣。
發佈日期:200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