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咬人,飼主被判過失傷害罪〈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員林張楊姓鎮民養的一隻小狗,去年八月咬傷一名五歲男童,楊姓鎮民被彰化地方法院法官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如易科罰金則折合一萬八千元,加上先前支付的七萬元醫療費,代價可謂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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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傷人雖與直接因人造成傷害的情形不同,但被害人無辜受害的情形並無不同,對於被害人仍應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96$]第一百九十條、[$202$]第一百九十三條、[$204$]第一百九十五條參照〉及刑事傷害罪責〈[$300304$]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然值得注意的是,[$196$]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應由「動物占有人」負擔賠償責任,占有人即現實占有該動物,對該動物實際上得予以管領支配的人,占有人有可能是飼主〈寵物所有人〉,也有可能是飼主以外的人,如帶狗去蹓狗的人。因為占有人必須監督管理該寵物,所以占有人若有疏懈致寵物傷人,應由該占有人負責。
發佈日期:200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