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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遭法拍於門前砌牆,吃上妨害自由官司〈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雲林鄉崙背鄉民洪金山不甘房子遭法拍,在房屋門前不到四十公分處自有地上築牆,迫使新屋主進出不便,必須側身通行而訴之於法。法院民事處法官勘查後指出,洪金山是與多名地主共同持有屋前土地,這塊地已是既成道路,依法行使所有權應受限制,乃諭令築牆者自行拆除,但未獲理會,全案移雲林地檢署偵辦後,將洪依妨害自由罪起訴。 法律教室: 私有土地之既成道路有可能形成公用地役關係,其所有權人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對土地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百號解釋參照〉。因此,土地所有人於既有道路之土地上砌牆妨害通行,於法自有違背。   此觀諸[$148$]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可得知。另依[$300325$]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故,以在他人門前砌牆妨害屋主或其家人出戶,還有可能觸犯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