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看到住家照片,立委質疑有洩密違法〈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國民黨立委卓伯源舉行記者會,指某網站輸入住家住址,就會出現房屋外觀照片,如此將私人住家照片公開已涉及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與民法侵權罪,他質疑有公家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供業者作營利用途,要求相關機關應馬上進行調查與了解。
法律教室:
[$300337$]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
談話者。
由於私人住家之外觀為一般人所得共見,且未涉及所謂之非公開活動,該網站之行為應不構成妨礙秘密罪。
又本案是否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茲簡述於下:民法[$18$]第十八條規定,於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190$]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204$]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民法第十八條所謂之人格權係指「一般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經具體化而形成各種特別人格權,民法明定者有姓名、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另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權利」應係包括人格權在內。又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其他人格法益」,係指一般人格權中未經明定為特別人格權的部分。由於本案網站之行為與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貞操無涉,復不符合隱私權之要件,亦似不涉及其他人格權,因此該網站之行為應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發佈日期:200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