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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鞭炮導致過失致人於死,喜事變喪事〈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店開張免不了放鞭炮慶賀、熱鬧一下,若是放鞭炮驚嚇路人引起意外,可就樂極生悲。台中一男子蔡光偉因放鞭炮,導致機車騎士朱文忠嚇得撞上一婦人,婦人呈現植物人死亡,蔡、朱兩人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 法律教室: 過失致人於死者,刑法第兩百七十六條定有處罰規定。所謂過失。依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對此,最高法院判例曾表示:「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況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