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捺死者指紋,盜領遺產被訴!(本篇報導由周瑞鎧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報導: 台中地檢署偵辦老榮民病沒遺產被侵占疑案,查出台中縣榮民服務處聯絡員施○○等人,涉嫌盜領榮民李XX、張XX的遺產,並由施○○的兒子胡○○到殯儀館按捺死者張XX的指紋,偽造財產委託書,先後侵占遺產三百多萬元,檢方昨天依貪污、詐欺等罪嫌將施○○等五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台中縣太平市單身榮民李XX八十八年三月間因病住院,施○○即到國軍八○三醫院探視李XX,要求李XX將財物交其保管,待李XX於同年七月十日死亡,施○○以虛報李XX住院期間的看護、紙尿褲、飲食、喪葬費用等方式,侵占李XX所有的一百一十二萬四千元。另八十八年九月五日,榮民張XX因病昏迷後,施○○即到太平市正誠街張XX住處,竊取張XX的存摺,由榮民彭○○(已於今年四月間死亡,為不起訴處分)到太平郵局詐領二百零八萬元;張XX於同年九月八日病逝後,台中縣榮民服務處召開治喪會議,施○○為掩飾盜領存款犯行,遂與其子胡○○、友人顏○○、徐○○、李○○等人共謀,於同年九月九日晚間,胡○○攜帶數張空白十行紙前往台中市立殯儀館停屍間,提死者張XX之手捺指紋於其上,偽造張XX生前委託彭○○處理其財產之委託書;然後由彭○○、徐○○、顏○○、李○○等人,就委託書受託人處及證人處簽名蓋章,在治喪會議提出偽造委託書,表示被提領的二百零八萬元是張XX生前委託彭○○所為。 法律解析: 本案例中之事實,提醒榮民們應在生前即做好規劃,以免病危時或往生後,遭不肖人士詐騙或謀奪財產;另外,案例中之共犯彭○○為何會受「不起訴處分」?因為,依據[$30067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六、被告死亡者。」而本案共犯之一彭○○已於九十二年四月間死亡,故承辦檢察官雖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對其他五人提起公訴,但對彭○○則應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