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亞軒控告壹周刊不實報導,法院判決壹周刊賠償一百萬元〈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本名蕭雅之的藝人蕭亞軒,認為壹周刊雜誌不實報導她在加拿大求學時行為放蕩,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要求壹周刊總編輯裴偉及撰稿記者等六人賠償新台幣三百萬元並登報道歉。法官判決裴偉等人須連帶賠償一百萬元,並在聯合報等五家報紙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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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就刑事責任言,涉及誹謗罪,所謂誹謗乃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300331$]刑法第三一○條第一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沒有加重處罰之規定〈同條第二項〉。同條第三項則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但蕭亞軒為公眾人物,而媒體之新聞自由,又屬言論自由之範疇。如何拿捏,不無疑問。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認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就民事責任方面,牽涉是否侵害名譽權,名譽權係屬人格權之一,[$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