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國中男生相互猥褻、亂搞母狗,純為好玩?〈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高雄縣一名楊姓男子涉嫌兩度強迫三名國中男生相互猥褻及與母狗「人獸交」,其中一名男學生日前離家出走,被家人報警找回時,供出這段駭人聽聞的經過。警方逮捕楊姓男子,他供稱只是好玩;警方偵訊後將他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三名受害男學生將由縣府社會局協助專科醫師心理輔導。
法律教室:
一、依[$300010$]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規定:「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至於,猥褻之行為,刑法並未明文定義,依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係泛指性交以外其他足以挑起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行為。
二、本案犯罪行為人若是強迫三位國中男生進行前述性交行為,則將觸犯[$300236$]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強制性交罪。若非屬性交而僅為猥褻,則可能觸犯[$300239$]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強制猥褻罪。
三、至於強迫國中學生與母狗進行「人獸交」之部分,因母狗非人,不符合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所定進入「他人」、肛門、口腔之要件,自然不屬於「性交」,但此等與色慾有關之行為,仍可成立前述之強制猥褻罪。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