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存證信函就可以搬走債務人的動產?〈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台中縣警方最近接獲民眾檢舉,指有不法集團以發存證信函方式,假藉以取得法院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前往民眾家中進行強制執行,卻趁機搬走家電用品,台中市警第三分局呼籲民眾注意,只有法院才能強制執行,民眾勿受騙。
法律教室:
一、在現代法治國家的理念下,個人並無法執行公權力,而必須依法解決糾紛,諸如:債務人欠款未還,債權人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還款,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債務人若還不清償,則只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才能就賣得的價金得到清償。所以,日常生活中可見債務人未能償債,債權人即恣意強行搬走債務人財物,並不見容於法律,而有可能觸犯刑章。另討債公司、地下錢莊以恐嚇、擄人或毆打債務人等方式暴力討債,當然更是於法有違。
二、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作用,主要乃是為自己曾作過的意思表示,例如:催討帳款、終止租約等留下書面證據,但仍為私人文書的一種,並沒有取代或等同法院判決的效力。所以,自不能以發過存證信函,即可搬走債務人財產。尤其,在現代法律制度下,並沒有其他人或方式可取代法院的強制執行,債權人或其所委託之人,當然都無權利強行取走債務人財產。因此,債務人若遭此等不當討債或執行時,得予以拒絕,必要時並得報警處理。此外,即使債權人執有債務人之借據或法院之債權憑證,甚至法院允許債權人得自行收取金錢之執行命令,債權人均無逕行取走債務人財產的權利。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