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害人未戴安全帽,也應負擔過失責任〈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台中縣黃○○騎機車載友人陳○○,在大里市與陳○○騎的機車碰撞,造成陳○○頭部重創變成植物人,陳○○的家屬訴請兩千三百多萬元損害賠償,台中地院查出陳○○當時未戴安全帽,應負百分之卅過失責任,黃○○及陳○○則負擔百分之七十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黃○○、陳○○應連帶賠償六百七十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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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屬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倘被害人因車禍事故成為植物人,就財產損害而言,被害人依[$202$]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可以請求「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其金額乃以被害人之年收入乘上可以工作的期間〈例如:算至退休時間〉算定。也可以請求「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賠償,例如:終身請人看護之費用、醫療費等。此外,交通工具、隨身財物等財產損害亦可依[$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或[$199$]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請求賠償。就非財產損害〈精神痛苦〉而言,被害人得依[$204$]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而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也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請求慰撫金。然而被害人之損害總額並不一定等於肇事者之賠償金額。因為依照[$227$]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而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司法實務上,於車禍事故中,倘被害人未戴安全帽,致頭部受創而死傷,通常法院會認為被害人自己也有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的過失,被害人就此部份,自不得請求肇事者賠償。最後,被害人不幸成為植物人,在法律上將被認定為「無訴訟能力之人」,依[$1467$]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以便依法進行訴訟及求償。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