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拍賣贓物,觸法被捕〈解說:李清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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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戴○○涉嫌在知名拍賣網站上,以五千元底價標售市價十三萬元的高倍鏡頭等物,原來是戴女的丈夫因竊車勒贖被捕,贓物則是交給戴女變賣,在失主報案下,經過兩天周旋,警方追回失物,將戴女送辦。
法律教室:
隨著網路購物的流行,也有不法之徒,將網路當成銷贓的管道。想要透過網路購物者,不可不慎。贓物之取得,如係出於強盜、竊盜、搶奪、勒索等行為,除行為人應分別構成各該行為之犯罪外,對於明知贓物而仍予收受,並予出賣者,將可能觸犯[$300380$]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明知為贓物卻仍予買受者,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若不知為贓物而予以買受,除可免於刑責外,亦可依照民法善意受讓之規定,取得該物之所有權〈[$868$]民法第八百零一條、[$1015$]第九百四十八條參照〉。然法律為保障盜贓之被害人及遺失物之遺失人的權益,特別規定,此等人有兩年的期間可以索回該盜贓或遺失物〈[$1016$]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此際,買到盜贓或遺失物者,只能要求對方支付購買之價款並返還該物〈[$1017$]民法第九百五十條參照〉。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