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14年50次非常上訴,案件終獲發回更審〈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十四年前,律師王○○涉及業務侵占罪,被最高法院判處四月徒刑定獻,入監服刑,並被除名。歷經十四年奔走,一再聲請非常上訴、再審,檢察總長盧○○終於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也於日前撤銷二、三審的定獻判決,將全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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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300871$]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為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的救濟方式。只要發覺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就可以書狀具體指明,並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非常上訴之聲請狀,經該署認為確有違背法令之情,即會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而最高法院受理非常上訴後,若認為有理由,即會以判決撤銷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將該案件發回更審,讓全案敗部復活。另非常上訴目前並無聲請次數或期間之限制,倘被告認為冤曲未平,自可一再堅決聲請非常上訴。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