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炫三房地產被妻冒名移轉,檢察官對吳妻作出緩起訴處分〈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國際知名藝術家吳炫三,名下十餘筆土地,遭妻子李○○冒名移轉過戶,並向銀行抵押貸款上千萬元。吳炫三控告妻子涉嫌偽造文書,台北地檢署偵結,檢察官認為吳妻並無前科,且夫妻已達成和解,因此要求吳妻必須向吳炫三書寫「悔過書」,向吳道歉,以緩起訴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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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妻之行為實體法上可能觸犯[$300225$]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300231$]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300232$]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罪及[$300229$]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惟程序上,檢察官認為雙方已和解,要求吳妻道歉後,為緩起訴之處分。所謂緩起訴乃為確實充分發揮檢察案件之功能,使向法院起訴之案件大量減少,對於符合一定要件之犯罪〈依[$30067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被告所犯須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300057$]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也就是在緩起訴期間內一切追訴暫時停止,若期間經過後,緩起訴處未被撤銷,則不再追訴。又基於個別預防、鼓勵被告自新及復歸社會之目的,檢察官於緩起訴時,得命被告遵守一定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填補損害、義務勞務、適當處理措施、維護被害人安全及預防再犯等應遵守事項〈[$300675$]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參照〉。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