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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壇情侶涉運毒,法院判處重刑〈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多次獲得角力比賽冠軍的好手林○○和曾獲大專盃女子柔道冠軍的女友王○○,在大學畢業考前一個月,貪圖七十二萬元暴利,答應幫王女表妹夫陳○○從柬埔寨運送海洛因毒品來台,卻在國境大門被查獲。台北地方法院依運輸一級毒品罪,判處林、王這對情侶各有期徒刑十年,陳○○則判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法律教室: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且將其分為四級,其中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是屬於第一級,常見之安非他命則屬於第二級。本案行為人涉及運毒,就該條例[$911434$]第四條第一項,其法定刑本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但本法於[$911448$]第十七條設有減刑規定,即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毒品危害國家身心健康甚鉅,不管是施用者、製造、運輸、販賣或持有者皆可能觸法,而且罰責甚重,切莫因一時貪念或好奇而毀了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