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悅飯店性愛狂歡,搖頭派對再起〈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報載,著名國際五星級君悅大飯店,繼前立委黃顯洲搖頭性愛派對事件後,十月二十八日再遭警方臨檢時,查獲一起搖頭性愛派對,當場逮捕四十三名男女,並搜出大批毒品。
法律教室:
本案例牽涉實務兩個重要的法律,「警察職權行使法」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別說明如下: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或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查證身分。為查證其身分,得令出示證明文件。至於當場逮捕,係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為之現行犯逮捕。此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300546$]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分為四級,對於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施用毒品、持有毒品者於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定有刑罰。施用毒品者依規定應先送勒戒處所觀察,期間為一個月。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或由少年法庭裁定
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發佈日期:20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