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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取締違規被毆,打人男子有精神疾病(本篇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報載,嘉義市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二名警員,十月三十日凌晨臨檢闖紅燈男子,不料該男子是名精神病患,員警取締時反遭其出拳毆傷,本案已移送地檢署偵辦。 法律教室:   警察臨檢是執行公務,男子出手毆打員警成傷,可能成立刑法上之妨害公務罪和傷害罪。[$300137$]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292$]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男子出手打人的一個行為,同時觸 犯兩個罪名,刑法上稱之為想像競合犯,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傷害罪處斷。但[$300019$]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依最高法院之看法,刑法上之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應依行為時精神障礙程度之強弱而定,如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項能力並非完全喪失,僅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精神耗弱。至於是否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應經醫學鑑定始能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