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出點子:駕駛喝酒, 乘客連帶負責〈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據報導,酒駕問題層出不窮,內政部長余政憲昨天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透露,為防範酒駕肇事,警政署已研擬酒測新標準,未來駕駛只要透過酒精測試器測試後發現有「酒氣」就開罰,目前法定酒測值的限制擬取消,至於同車友人若未加以勸阻,乘坐喝酒的人所駕駛的車輛,也須負起連帶負責。
雖然警方大力取締,但酒後駕車肇事率仍居高不下,內政部長余政憲強調,根據警政署的構想,希望做到「只要有喝酒就不能開車」,所以規畫未來只要酒測後發現有酒氣,即使還沒有達到零點二五的酒測值也一樣開罰;同時,若同車友人沒有提醒,任由喝酒的人繼續駕車,經查獲也必須負起連帶責任。 刑責 行政罰緩
余政憲私下強調,喝酒確實會讓人神經鬆弛,酒後開車危及的不是個人安全,還牽涉到他人的公共安全,基於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前提,絕對有必要嚴格規範。
法律教室:
酒後駕車而肇事一直以來就是道路交通的一大問題,現在已有行政罰(違反道路、交通相關行政法規)及刑法的規範來約束(刑法預防犯罪的功能)酒後駕車的行為。處罰的標準為:呼氣酒精濃度值在0.25~0.55的範圍內即違反行政罰,將被處以罰鍰;若呼氣酒精濃度值在0.55以上,則已構成公共危險罪,是有刑事責任的。
目前擬從只要酒測後發現有酒氣,即使還沒有達到零點二五的酒測值也一樣開罰;同時,若同車友人沒有提醒,任由喝酒的人繼續駕車,經查獲也必須負起連帶責任。內政部余部長的出發點是善意的,值得肯定,但是酒測後發現有酒氣,即使還沒有達到零點二五的酒測值也一樣開罰是採行政罰緩或是科以刑責?若是科以刑責,可能有處罰過於嚴苛之虞。若同車友人沒有提醒,任由喝酒的人繼續駕車,為大眾及自身安全,也應盡到規勸的責任,但也必須對同車友人沒有提醒,任由喝酒的人繼續駕車,負起連帶責任的法律性質及範圍加以慎重考慮,否則可能產生矯枉過正,疊床架屋的效果。
發佈日期:20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