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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麥惡性倒閉,準新人慌了〈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台南老麥婚紗攝影公司(以下簡稱老麥)台南加盟店日前無預警歇業,負責人不知去向,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據統計至少有百人受害;老麥總公司經協調後下午已前往台南店處理,並表示會由高雄分公司接手受理消費者後續服務。 法律教室: 老麥員工:其員工表示,老麥除無預警歇業外,且已積欠員工薪資約兩個月。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401992$]第二十八條,若老麥有所謂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員工可先以基金受償;另積欠員工兩個月薪資,依同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之受清償之權。又因老麥未經預告即終止契約,依[$401980$]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依[$401981$]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法給付勞工資遣費。 消費者:民事方面,因消費者與老麥之間有承攬契約,消費者可請求(1)債務不履行:現老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給付不能,依[$237$]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可請求賠償。(2)違約金:若承攬契約中有違約條款,約定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依[$402624$]民法第二百五十條,原則上,違約金金額範圍由當事人約定,若未約定以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3)定金:且婚紗拍攝多有給付定金,依[$402623$]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且消費者與老麥之間應成立消費關係,今有消費爭議,因消費者保護法是特別法,故優先於民法先適用。 因老麥只是加盟店,其與員工及消費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應與台北總公司並無關係。換言之,台北總公司承諾可至其他分店挑禮服或拍攝婚紗,既已承諾當然有其效力,其他分店在總公司允諾範圍內不可拒絕消費者之要求,惟其基礎係建立在承諾道義上幫忙並非老麥與消費者間之消費關係。且因此事件受害者眾多,台北總公司基於公信力,要求受害之消費者憑簽單先向台南市政府消保官為登記,受害者請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刑事方面,消費者認為老麥已經營不善,且可能有歇業之打算,但仍對外招攬客戶,應有詐欺之嫌疑。唯依本人之見,老麥應是為經營而招攬客戶,並不構成[$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要件「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是否可構成詐欺罪仍有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