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小孩子獨處小心觸法〈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一婦人平日以撿拾破爛維生,但為方便撿拾破爛常將四名幼兒(最大四歲,最小才一歲)置於公園涼亭,因路人發現小孩又飢又冷,將他們送至警察局,返回找小孩的婦人只顧責備大女兒未將照顧好弟妹令其丟臉,殊不知其行為已違反相關法令。
法律教室:
依兒童福利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所謂的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上述兩個法律都有父母因無力撫養而疏於照顧子女、將子女置於危險的環境下,及違反所受之懲罰都有相關規定。
據報導,婦人與其丈夫皆失業,家計全靠婦人撿拾破爛,父母皆無力扶養子女,依規定應給予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兒童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況較為急迫時,應予緊急安置、保護或其他處分,保護安置不超過七十二小時;但仍不足保護時,可向法院聲請延長為三個月;必要時,法院裁定再延長一次。關於婦人將未滿六歲之兒童獨處部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兒童之父母將受到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父母必須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若父母拒不上課或上課時數未達規定,將被處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且可以連續罰。
至於婦人是否有 [$300314$]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本罪之行為須有遺棄(積極之移置無自救人於無法獲得助力之行為、積極的造成場所隔離或消極離去之不作為)及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依本案,婦人雖有離去之行為,但工作後會再返回,並不符合遺棄行為之定義,故應不成立遺棄罪。
縱上所述,今日許多父母忙於工作常將未滿六歲之兒童獨自留在家中,若不幸發生事情,不但可能造成遺憾還須被處罰,實在得不償失。
發佈日期:20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