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債務人落跑,擔保人竟要負擔債務人過去、現在及未來的債務!楊姓市民就碰上這樣的例子,不但要還擔保的款項,連債務人的信用卡費也要負責清償!市議員形容這種契約形同賣身契,相當不合理,銀行則表示,楊小姐選擇的擔保方式可能是最高額保證,銀行是照章行事。銀行總行的承辦人員卻表示,本案已經進入司法訴訟途徑,一切等法院判決再作處理。楊小姐說,當時友人的借款餘額約為十一萬餘元,法院判決後,欠款累積到十二萬餘元,還需加上相關的訴訟費用。
楊小姐說,離譜的是她準備要還錢時,銀行卻又告知如果要還款,連她的友人在銀行所欠的信用卡卡費二十餘萬元也要一併清償。市議員說,當初楊小姐所簽的青年創業貸款保證書註明「連帶保證人須承擔主債務人對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及其他有關債務」,這就是銀行要求她必須一併清償友人信用卡費的原因。
法律教室:
現在的民眾大多有到銀行貸款的經驗,銀行通常一定都要貸款的民眾提供擔保後,才予放款。什麼是擔保?簡單的說,就是銀行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而要貸款民眾提供一定價值的財產作為抵押,或者提供一位金融信用良好的民眾作為保證人(俗稱保人),做為日後貸款民眾萬一無法清償貸款時,銀行可拍賣抵押物或是找保證人代替清償貸款的方式。在法律規定裡,[$795$]「保證」為一種契約,其意義為「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契約的種類分為「一般保證」與「特殊保證」,特殊保證又分為:[$806$]共同保證、[$287$]連帶保證、[$814$]信用委任、[$815$]人事保證、[$808$]求償保證、
票據保證等。依本案例而言,以下就保證契約的「連帶保證」之意義與權利義務,以及「最高限額保證」做一番說明。
「連帶保證」的意義: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什麼是「連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可說明連帶責任的性質。簡單的說,連帶保證人對於債權人的請求清償債權的權利是無法拒絕的,相較於一般保證,連帶保證是沒有[$803$]「先訴抗辯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