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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取天堂寶物,獲賠三萬元〈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北地院審理一件網路「天堂」遊戲,判決線上遊戲中的虛擬裝備有價!台北縣國中生「阿偉」(化名)於今年2月15日盜用王姓同學網路天堂遊戲帳戶,以假帳號、密碼向另名國中生玩家「小峰」(化名)佯稱借裝備道具練功,騙得「歐吉皮帶」15項裝備道具後,隨即離線,小峰不甘被騙,由母親擔任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訴請阿偉賠償損失,請求裝備損失約市價三萬元及因長期練功之成果化為烏有之精神損害賠償四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阿偉和父親只須連帶賠償3萬元,另精神賠償部分,因只有人格法益受損時始可請求,而裝備係財產法益,故該部分不成立。 法律教室:   網路遊戲寶物竊盜有刑事告訴問題。針對電腦犯罪,刑法於今年六月時有修法。刑法修法前,此類案件依[$300349$]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處理,將網路寶物視為電磁紀錄,若遭他人盜取,依竊盜動產罪論處;修法後,將電腦犯罪設立專章(第三十六章)加以規範。修法最大差異在於竊盜罪係公訴罪而電腦犯罪係告訴乃論罪,適用上係以竊盜之行為時間為基準。故竊盜行為係在修法後者,於報案時應注意是否欲提起告訴,否則六個月時效一過,將不可再提起告訴。 舊法: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竊取他人電磁紀錄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新法:阿偉盜用王同學之帳號及密碼之行為已觸犯[$910938$]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另以假帳號及密碼騙取小峰天堂寶物之行為觸犯[$910939$]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兩者間是否有方法結果關係?若為肯定,則依[$300055$]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從一重處,即以[$910939$]第三百五十九條論處;反之,則分別論處。 據報導,該案件發生於新法之前,適用舊法。惟新法刑責重於舊法,基於從新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裁判之前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故仍以舊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