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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台產品無效或效果不彰,爭取消費權益〈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衛生局去年八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十九日間,對第四台「食品、健康食品、藥物、化妝品、醫療等違規廣告監視計畫」。至今查獲一千多件違規食品廣告,其中就屬壯陽、豐胸、瘦身、增高等產品居多。目前都已經移請衛生局處分。 法律教室:   關於第四台購物頻道的產品,若為食品、健康食品,有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若為藥物、醫療,有藥事法規範;若為化妝品,有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主管機關對於各產品就其廣告方式或違反廣告規定之處罰都有規定,應視其產品而定。 就消費者因信其廣告而受有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依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401637$]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責任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換言之,企業經營者責任範圍最低限為該產品廣告之內容。又報導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之廣告內容與事實不合者,依同法[$401638$]第二十三條規定,就其因信賴該廣告而受損害之範圍內,與該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換言之,即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依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指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或媒體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